南大法令 提出修正
新 加 坡 政 府 在 立
法 让 院 提 出 一 九 六 六 年 南 洋 大 学 (
修 正 ) 法 案 , 斯 举 显 然 是 为 彻 底 执 行 王 赓 武 报 告 书 建
议 , 进 一 步 控 制 南 大 铺 路 。
十 一 月 一 日 , 南 洋 大 学 修 正
法 案 内 容 公 布 ; 新 法 案 规 定 : 原 有 法 令 之 校 长 、 秘 书 及 财 政
等 名 称 , 分 别 更 改 为 副 校 长 、 注 册 主 任 及 会 计 长 , 由 理 事 会
加 以 委 任 。 法 案 并 规 定 委 任 一 名 助 理 副 校 长 , 由 理 事 会 委 任
, 执 行 副 校 长 未 能 履 行 的 任 务 。
新 法 案 最 大 的 修
改 , 是 原 有 理 事 会 由 校 长 及 廿 七 人 组 成 现 改 为 由 校 长 及 廿 人
组 成 , 其 组 成 情 况 :
( - ) 政 府 委 任 者 六 人 , 其 中 三 人
可 在 新 加 坡 以 外 居 住 者
( 二 ) 毕 业 生 团
体 由 其 会 员 中 选 出 者 两 人
( 三 ) 教 务 会 由 其 会 员 中 选 出 者 两 人 :
( 四 ) 大 学 会 员 在 全 体 大 会 中 选 出 者 三 人
( 五 ) 由 退 任 理 事 会 在 教 育 、 文 化 、 工 业
或 商 业 界 知 名 之 士 中 委 任 者 七 人 。
理 事 任 期 , 由 两
年 改 为 四 年 。
新 理 事 会 阵 容 ,
己 无 马 新 各 地 赞 助 人 代 表 。
一 九 六 七 年 十 月 廿 七 日 , 新
加 坡 教 育 部 长 在 宪 报 宣 布 一 九 六 六 年 南 洋 大 学
( 修 正 ) 法 , 由 一 九 六 七 年
十 月 廿 三 日 起 实 施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, 南 洋 大 学 修 正 法 令 实 施 后
, 召 开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, 选 出 廿 一 名 理 事 , 名 单 如 下 :
关 世 强 、 李 绍 光
、 孙 一 尘 、 温 典 光 、 沙 渊 如 、 白 钝 瑜
( 以 上 六 位 由 新 加 被 政 府 委 任 ) 。
黄 祖 耀 、 黄 奕 欢
、 郭 佩 弦 、 黄 正 本 、 陈 锡 九 、 盛 碧 珠 、 张 梦 生
( 以 上 七 位 系 由 退 任 理 事 会 就 文 化 、 教 育 、 工 商 各 界 有 名 望
人 士 中 委 任 ) 。
孙 传 智 、 叶 昆 灿
( 南 洋 大 学 毕 业 同 学 会 选 出 )
卢 曜 、 高 立 人
( 由 南 洋 大 学 教 务 会 选 出 )
纪 崇 、 白 成 根 、 锺 文 贤
( 以 上 三 位 由 南 洋 大 学 会 员 大 会 选
出 校 长 黄 应 荣 教 授 ( 当 然 理 事 )
十 二 月 廿 九 日
, 南 洋 大 学 第 三 任 理 事 会 告 成 立 , 陈 锡 九 蝉 联 理 事 会
主 席 , 黄 奕 欢 为 副 主 席 , 并 依 照 南 大 修 正 法 委 任 下 列 理 事 为
执 行 委 员 会 ( Executive
Committee)委 员 : 关 世 强 、 李 绍 光 、 叶 昆 灿 、 高 立 人
、 黄 祖 耀 。
南 洋 大 学 自 一 九 六 四 年 开 始 进 行 大 学 改 组
工 作 , 至 一 九 六 八 年 接 近 完 成 。 五 月 廿 五 日 , 南 大 举 行 第 九
届 毕 业 典 礼 , 教 育 部 长 王 邦 文 在 致 词 时 , 终 于 宣 布 新 加 坡 政
府 正 式 承 认 南 洋 大 学 所 授 予 的 学 位 。